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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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经长治市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重组后成立,是市政府直属正处级建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全额事业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的管理。

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长治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公积金地方性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4、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5、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6、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7、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8、提出住房公积金增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9、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交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10、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

11、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2、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3、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5、市中心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决策、统一管理。市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对派出机构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

16、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17、负责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工作;

18、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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